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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城骨科医院关于禁止吸烟的规定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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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在医疗机构中全面开展控烟工作的通知》精神,争创无烟医院,落实健康促进工作。
    努力创建一个清洁、无烟的医院环境。更好的为患者服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长城医院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所有人员均应自觉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二、各科、处室要设立禁止吸烟工作检查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
    三、各科、处室在本部门内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群众聚集处也要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四、医院办公区、会议室、接待室、餐厅等场所均不摆放烟具。医务工作者禁止在院内吸烟,同时全院职工均有责任对就诊患者、因公来院人员及病人家属等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五、禁止吸烟检查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在院内发生的吸烟行为进行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对拒绝、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科、处室的禁止吸烟工作要制定出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的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并确定出专、兼职禁止吸烟检查员。
    七、禁止吸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希望全院职工和广大患者及家属给予配合支持。

重庆长城骨科医院控烟管理委员会